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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教师职称评审:七大“变化”一定要知道!

2018-09-29

9月6日,从合肥市教育局、人社局获悉:两部门刚刚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合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校破除“论资排辈”,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体现业内认可和岗位需要。


一、评审向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倾斜


城镇教师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所需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年限要求,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执行。城镇教师申报须提供支教工作证明材料(提供《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驻点支教工作考核表》或《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兼职支教工作量化考核表》等相关材料)或曾经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提供《城镇教师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认定表》)。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三类对象工作实际,对其支教政策调整如下:


1、办学地点在城镇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城镇公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自主聘用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支教经历证明。


2、内地西藏班教师可参照从内地选派教师到西藏支教教师待遇,视同具有支教经历,由承办内地西藏班的学校提供学年度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佐证材料即可。


3、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考虑其职业的特殊性,可采用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或附设特教班的学校或随班就读学校开展讲座、示范课、公开课等相关材料,或为特殊教育对象送教上门材料等替代支教经历。


二、继续教育学时有要求


今年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资格的,近5年(2014-2018)继续教育必须达到414学时(2014、2015年每年72学时,2016-2018年每年90学时);申报二、三级教师职称资格的,以实际要求的年限计算,2016-2018年每年90学时。


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10号)要求,2018-2019年度全省统一的公需科目分别是《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新时代专业技术人员的机遇与挑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思维》、《专业技术人员内生动力与职业水平》、《网络效应》,共5个专题。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中任选1个专题学习。


三、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四、普通话水平证书


不需提供普通话水平证书。


五、面试考核有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资格人员一律填写《合肥市中小学教师申报面试考核报名表》,参加面试考核(现场教案设计、无生上课和答辩)。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破格答辩另行通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破格答辩另行通知。面试考核时间、教材范围请关注合肥人事考试网或合肥市教育局网站通知。


六、有关年限计算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5年基本任职年限)。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七、获硕士以上学位不再直接认定


凡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统一参加申报评审,不再进行直接认定工作。


对兼任多门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申报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推荐工作另行通知。


教师职称申报时间合肥市统一安排


(一)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材料报送:2018年10月8-12日,其中:各县(市、区)10月8-10日、市属学校10月11-12日,逾期不再受理。


报送地点:合肥人才大厦(阜南路19号)八楼811室。


(二)申报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1、市属学校材料报送:2018年10月9-10日


报送地点: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教师事务管理中心)1320室。


2、各县(市)、区(开发区)二、三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开展时间自行确定。


合肥重审教师职称评审纪律:弄虚作假,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举报内容不实、主观恶意诽谤的举报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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