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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27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加快造就一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力支撑安徽制造、安徽创造的技能人才大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7日 


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框架内,由企业自主对在岗职工执行操作规程、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解决生产难题、职业道德素养、安全生产水平、创新创造能力、配合协作意识等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相应技能水平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规范行为。 


第三条自主评价工作应坚持国家要求与岗位实际相衔接、技能考核与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原则,慎稳实施、有序推进,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自主评价的职业范围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确定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国家和我省开发应用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所覆盖的项目。全国统考职业按统考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主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一般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分等级。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自主评价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肥省部属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合肥以外省部属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职业资格内自主评价的鉴定实行分层级、分等级管理,市人社局负责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中级工及以下等级,广德县、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工及以下等级。中型企业实施的最高等级为高级工,大型企业实施的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衔接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二)主营业务、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技能人员占建立“两关系”总员工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五)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建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 


(六)有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考评员、安全防护用品等,且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 


第九条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应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在岗职工或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劳务派遣人员。在我省行业中有领军地位的大型企业,可接受本行业同类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委托的自主评价。同类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款要求。委托评价须经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第十条评价对象所申报的职业(工种)、项目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多能工”,应按主要岗位申报,每次只能申报1个职业(工种)、项目。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模版见附件2)。 


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材料并实地考察后,发文确认其资质,资质有效期为3年。届满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企业意愿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同类企业委托大型企业自主评价的,应向受托企业出具《技能人才评价委托函》,并将委托函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市或所属鉴定中心同意;同类企业与受托企业不在同一地市的,可提请所在市或所属鉴定中心出具《同意跨市委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介绍信》。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考核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60分为合格。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提高标准或对四个模块设定权数确定成绩。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可在工作现场和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工作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等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效。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企业组织实施,以闭卷方式为主。 


第十三条自主评价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成立机构。企业应成立自主评价考核委员会,下设分职业(工种)或大的专业类别考评组,考评组承担自主评价的具体工作。每个考评组由5名以上考评员组成。同类企业委托大型企业自主评价的,该同类企业也应成立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受托评价单位出具相关申报人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得分。 


(二)题库与命题。企业可自行组织专家建立题库,考题可按1+X形式组成(1为企业行业题库,X为国家或省题库),其中自主命题的试题分值权重不超过总分值的60%。 


(三)组织实施。自主评价工作实施期间,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派员全程督导,所属鉴定中心应选派质量督导员对关键环节进行督导。操作技能考场应设在本企业,有条件的企业应在理论知识考试等考场安装监控设备,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监考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结果公示。企业应对自主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发文确认。 


(五)证书办理。企业应将评价结果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规则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企业实施自主评价的过程材料和参评个人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编制案卷类目,确保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要妥善保管自主评价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四章 保障激励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自主评价工作,将其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纳入技能人才发展计划任务目标。要结合产业发展状况、企业经营水平、鉴定基础条件等,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稳步实施推进。要强化服务保障,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家职业标准、试题、专家、技术和咨询等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自主评价收费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并可按此标准向同类企业收取委托评价鉴定服务费。对自主评价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授予其社会化技能鉴定资质,通过政府购买鉴定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充分发挥优质鉴定资源的惠及面。 


第十六条企业应强化自主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建立岗位技能津贴,在工资构成中增加技能等级单元。要完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向技能人才倾斜,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坚持“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自主评价全过程实施监管,强化对评价质量的评估。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相关人员违反自主评价工作纪律的,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94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动态管理,对存在违规操作、评价质量低劣等问题,以及不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由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自主评价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划分标准如有变动,执行最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制定配套办法,并指导具备自主评价资质的企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模版) 


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结果汇总表 


4、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合格人员花名册 


附件: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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