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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进行继续教育 每年不少于90学分

2018-06-07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参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学分不少于90分。新规自7月1日起施行。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规定提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规定提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 


规定还提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也可以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等。 


实行学分制管理 每年学分不少于90分 


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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