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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申报过程和条件等相关问题

2017-04-20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程序和要求? 


答:(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③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④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⑤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 


⑥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⑦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同级别转系列、专业评审的,应出具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及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业绩情况等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考核后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①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人社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 


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县(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呈报;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呈报。 


③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④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呈报;人事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呈报。当地无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由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呈报。参考文件: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81号)

 

2、如何审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 


答:各级各系列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各系列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成果、获奖、论文数量、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要求,对照申报标准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如符合条件应受理申报材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1)无市、省直管县人社部门或省直、中直驻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2)非本系列、本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3)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填报的; 


(4)非规定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且不符合直接申报条件的; 


(5)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 


(6)无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继续教育有效合格证或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的; 


(7)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 


(8)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没有达到合格以上的; 


(9)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参考文件:同上 


3、评委会如何组建? 


答: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系列(专业)组建。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评委会。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评委库成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每年评审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 


(三)人事部门或单位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经批准,评委会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组建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承担,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承担。符合评委会组建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须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省直部门(单位)、市政府人社部门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 


(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地方由市直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省直由主管部门(单位)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 


(三)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省、市直和县(市、区)属部门(单位)分别向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参考文件:《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

 

4、评委库如何设立? 


答:评委库由正副主任人选、委员人选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选三部分构成。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学科)评议组规定人数的2至3倍设立。 


(一)高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库,须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中青年专家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性专业评委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中、初级评委会评委库。由本系列(专业)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中中级评委库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评委库中,35周岁以下人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一般性专业评委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入选评委库成员须在职在岗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五)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评委会评委库的成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评委库成员推荐表》(表样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送相应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遴选,最后报同级人社部门。 


评委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进行调整。参考文件:同上。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程序? 


答: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主动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政府人社部门。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论文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要时,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按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为申请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请人到会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评审委员。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请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请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进行复议。

 

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事等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六)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日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经审批部门核准公布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公布,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参考文件: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81号)

 

6、如何进行委托评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 


(二)在本单位评委会评审范围,但担任本单位正、副职领导职务的。 


(三)其他文件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 


对个别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高评会代评。省直单位、市、县(市、区)无相应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由省直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由中直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省人社厅同意后,各有关评委会应按规定要求受理评审。参考文件:同上

 

7、如何加强评审组织建设管理? 


答: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坚持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要坚持专家评审终审制度,及时对评委库任期届满成员进行调整,各级评委库成员调整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对全省各系列(专业)中评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操作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评委会资格。

 

各高评会组成人员,在开评前,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共同从评委库中抽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评委会或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无效。连续担任评委三年的,原则上不入选本年度评委会,年度评委会评委更新比例须达到或超过1/3。参考文件: 《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

 

8、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如何处理? 


答: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社部门视情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参考文件: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81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1号)

 

9、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 


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对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之日算起; 


所指任职年限或取得资格时间均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 


10、在外省取得的职称资格证书到我省是否可以使用? 


答:凡是在外省(市、自治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资格证书(含经中直单位行业评审取得的证书),可比照我省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在作为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时,用人单位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对证书进行核实。

 

11、不同系列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可否转评? 


答:可以。关于不同系列或专业转岗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在转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标准条件申报,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等材料。原职称评审中已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不再加试;原岗位无外语、计算机要求,转岗后的系列有要求的,要进行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核。不经转岗评审,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参考文件:《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199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1999]46号)

 

1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何办理? 


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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